5.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如何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程序?需要哪些材料?
答: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再生育手续。具体程序如下:(1)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夫妻一方户籍或者工作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单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矿务局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查核实,然后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2)矿务局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再生育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以及有关材料报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3)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自接到矿务局计划生育办公室提交的审查意见以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发给生育证,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依法鉴定的,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计算审核时间。办理再生育子女申请时,应当提供3项基本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婚育或者收养情况证明;(3)病残儿鉴定、子女伤残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