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标准将于2017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征求对《关于东莞市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结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府﹝2015﹞65号)有关要求,以及《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关于东莞市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结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将意见建议发电子邮件至dgyb66@163.com,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11月29日至12月5日。
关于东莞市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结算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社会保障分局、参保单位: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府﹝2015﹞65号)有关要求,现将我市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结算标准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标准
(一)产前检查
市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1050元。
(二)分娩住院
市内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3800元;
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4800元。
(三)计划生育手术项目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200元;
流产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500元;
引产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1700元;
输精管结扎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550元;
输卵管结扎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1000元;
输精管复通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3000元;
输卵管复通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4000元。
二、其他生育保险待遇报销事项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有效期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