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发给生育服务证。
依法再生育子女的夫妻经批准取得生育证,即完成生育服务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夫妻生育子女可享受哪些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一)计划怀孕夫妻每孩次可到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免费享受一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二)准备怀孕的妇女在孕前3个月和怀孕3个月内可到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免费领取叶酸片;
(三)夫妻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领取《湖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
(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孕产妇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时免费提供一次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并为感染孕产妇与所生儿童免费提供综合干预服务;
(五)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孕产妇免费进行5次产前检查、1次产后访视及产后42天检查;
(六)农村孕产妇在县级或乡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基本医疗费全免;
(七)各级医疗卫生助产机构为在湖南省内出生的新生儿免费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八)为湖南省内出生的新生儿免费发放《湖南省儿童保健手册》,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进行新生儿访视和儿童健康体检;
(九)为0-6岁儿童免费建立预防接种档案,及时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十)县、乡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十一)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卫生计生公共服务。
十三、符合再生育规定条件者,应当在什么时间向什么地方提出办理生育证的申请?
符合《条例(2016版)》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怀孕后生育前提出申请的,应予受理。生育后提出申请的,须按规定缴清社会抚养费后才予受理。
再生育审批的具体实施,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条例(2016版)》中规定的日期如何计算?
《条例(2016版)》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两个“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如遇节假日或双休日则顺延计算时间。“十五日”也不包括邮寄或递送途中的时间。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尽量缩短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流程,方便群众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