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管理条例规定(全文)

生育保险2018-07-12王新老师

>>社会抚养费征收基数

社会抚养费以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征。居民年实际收入高于上述规定基数的,以其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分类标准

1、符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但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规定基数的四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

2、符合第十六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

3、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4、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规定基数的四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

5、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依照条例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审批时可以适当延长间隔期。

6、其他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规定基数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规定基数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7、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规定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允许二胎生育的情况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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