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
(2)女职工生育符合《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3)企业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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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指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规范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三目录”标准,原则上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剔除违规费用后按实际项目支付(不包含新生儿费用),实行即时刷卡结算。
分娩住院期间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治疗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自胎儿娩出14天(含14天)后,生育女职工的医疗费用不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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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津贴:以上一年度职工所在单位人均月缴纳工资为基数。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按135天计发;没有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按90天计发;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胎的,每多生一胎,增加15天,最长不超过180天。
2、医疗费:顺产的以700元为准,难产的以1500元为准,超过额部分,每投保满1年增加5%。
3、医疗费用报销范围:《福建省基本医疗药品目录》(最新版)及相关文件为准。
4、到外地(指莆田市以外)医院生育的,须提前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否则不予报销医疗费用。
5、男职工配偶生育的,只享受女职工生育津贴的一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