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生育女职工的健康水平,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含90天)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400元的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费,难产或多胎生育的享受600元的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费。
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享受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生育医疗待遇。
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未列入本办法参保范围,其配偶生育时,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具体标准为:流产200元、顺产800元、剖宫产1600元,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300元。
参保男职工的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其生育时已按本办法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的,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生育待遇。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由用人单位按原标准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平均缴费工资。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享受产假假期为标准,具体为:
(一)女职工顺产分娩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腹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晚婚、晚育(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的,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再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