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育保险新政策(2)

生育保险2018-08-31李天扬老师

目前,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按照修改二稿规定,如女职工参加了孕前检查,且生育时为剖宫产,单胎可以享受98+15+70共计183天产假,如生育多胞胎,还可继续累加。

不能保证女职工哺乳就得放假

如果女职工所在单位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单位还应给予女职工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这一新增的人性化规定,将保证宝宝至少可以吃母乳到9个月至1岁。

修改二稿规定,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上述规定提到,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修改二稿要求,女职工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且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均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若违反规定,不落实婚假、产假优待政策,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独生子女奖扶政策继续有效

修改二稿还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合法生育享受的相关奖励扶助继续有效。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补助金。补助金发放标准由原条例规定的“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修改为“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并规定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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