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基金预算编制。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全市生育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编制的年度生育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编制基金预算草案,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九条基金收入管理。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制定生育保险基金月征收计划。当月取得的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包括生育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等)分别存入同级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每月末收入户余额由开户银行自动划转到市本级生育基金收入户,再由市本级生育基金收入户划转到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中央、省、市、县级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直接划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基金支出管理。市、县(市、区)每月应支付的生育保险基金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编制支出计划,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定。市财政局于每月15日前将应支付的基金划拨至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支付。
第十一条统筹基金管理。市级统筹基金的核拨与生育保险基金征缴任务的完成情况挂钩。各县(市、区)完成当期目标(含清欠)任务后产生的收支缺口,由市级统筹基金支付。没有完成当期基金征收(含清欠)任务而产生的收支缺口部分,由县(市、区)财政预算30%的资金解决,市级统筹基金支付其余70%。
第十二条结余基金管理。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实施市级统收统支前将已发生的应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完毕。历年欠缴的的生育保险费仍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清欠,完成清欠任务后产生的资金缺口由各级政府自行解决。在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前各县(市、区)的生育保险积累基金作为市级统筹基金,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全额划转到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四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生育定额医疗费;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