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皖公通[2009]54号)、蚌埠市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蚌发[2011]26号)
二、办理条件:
婴儿出生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三、办理程序
向现居住地派出所提交申请及材料,派出所窗口受理,凡不满1周岁的婴儿,现场办理。1周岁至13周岁的儿童,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14周岁以上的,由二名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2人以上),写出调查报告,经派出所所长审批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四、申报材料:
1、国内出生:
(1)监护人、亲属、收养人、福利院等申请人的申请;
(2)父母双方的结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3)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父、母户口一方不在本市的,须出具婴儿在他市未落户证明;非婚生的婴儿,随父办理户口登记时,应有亲子(女)鉴定证明;
(4)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民政局签发的《收养证》或公证处的《收养公证书》等证明。
(5)超计划生育的,需提交社会抚养费征收证明。
2、国外出生: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生育的子女(未取得他国国籍或居留证明),回国(入境)后:
(1)监护人、亲属、等申请人的申请;
(2)父母双方的结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3)国外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及翻译件,
(4)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父母常住户口已被注销的,可在其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