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条例还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相关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为保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保留了原条例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相关内容。
修改后的条例删去了原条例中有关签订计划生育实施合同等内容。同时,将原条例“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依照本条例规定不应当生育而妊娠且医学上允许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切实维护育龄群众避孕节育措施的自主选择权。
不管晚不晚育产假都是128天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时,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取消了“晚婚晚育”和“可以延长婚假”的规定。
但是,江苏本着考虑当前职工结婚年龄普遍较晚,享受一定时间的婚假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优生优育,同时,根据国家卫计委可以在地方性法规中保留延长婚假的指导建议,将原条例规定的“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这也就意味着,不管晚不晚婚,婚假都将延长至13天。
此外,为彰显生育关怀,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了男方护理假的时间,将原条例“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十天”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这也就意味着,不管是不是晚育,女方产假都是128天。同时,配偶的10天护理假也将延长为15天。
在审议过程中,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南京农业大学农学院遗传育种系主任兼作物遗传与种质创新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郭旺珍曾指出,草案规定婚假13天,产假128天,男方护理假15天,需要明确这些假期里面包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双休日,以便于下一步操作。
对此,修改后的条例特别增加了对于婚假和产假规定的补充条款:“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