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两孩拟于元旦施行:备受社会关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21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正案拟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如获通过,“全面两孩”元旦开始即可实施,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二孩,都是合法的。
关于产假:
夫妻可以获得延长
生育假的奖励
修正案草案对奖励保障等计划生育配套制度进行了调整完善。其中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根据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各省区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关于二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修正案草案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关于独生子女费: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在法律修改后,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父母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相关奖励。
关于避孕: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删除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条款,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等,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本次修法还将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等内容纳入法律规定,并对法律责任条款作了相应修改完善。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对两孩之外再生育的相关情形作出了规定,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