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修改的主要内容(2)

生育保险2018-06-29李一老师

(三)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

一是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同时,将生育服务证制度改为生育服务登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怀孕后,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也就是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只进行生育服务登记,不再进行审批。

二是删除原《条例》中关于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性色彩的内容,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节育避孕措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

(四)对社会抚养费征收作出规定

删除原《条例》中对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及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明确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授权市人民政府做出具体规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对育龄夫妻开展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怀孕后,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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