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2016年生育保险报销条件、范围、标准及流程
报销标准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一次性生育补贴
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4、职工产假津贴
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5、计划生育手术费
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报销材料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生育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汇总清单(加盖医院公章)。
7、医嘱、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加盖医院公章)。
8、单位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9、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须另外提供乡镇一级或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出具的配偶未就业证明,也可由县一级劳动就业机构提供。
10、女职工如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企业生育保险,可选择一方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如已享受其中一方待遇,社保机构不予重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