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津贴怎么发

生育保险2018-11-17王新老师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津贴怎么发?昨天,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结合实际案例,解析生育津贴。

未缴少缴生育险,用人单位“买单”

典型案例:李女士是某酒店员工,自2009年起担任客房主管职务,月工资4000元。2011年10月15日,李女士生育一女,并休产假至2012年2月22日。期间,酒店仅为李女士缴纳了养老保险及工伤保险,未为李女士缴纳生育保险。李女士休产假期间,酒店也未向李女士支付生育津贴。为此,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法院审理后,按照李女士月工资标准,判令酒店支付其相应的生育津贴。

法官说法:生育津贴相当于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工资,一般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依法应为女职工缴纳生育险,否则要向劳动者支付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有一个固定计算公式: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劳动者可以依据该公式,计算出自己应得的津贴数额。

生育津贴和工作挂钩,属无效规定

典型案例:齐女士在一家外贸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营销总裁,月工资标准为15000元。去年2月,齐女士确认怀孕,公司与她签订《休假待岗协议》,约定齐女士自5月1日起休待产假,公司每月向齐女士支付1248元生活费,其中还约定:齐女士正常上班后,一切待遇恢复,并且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奖励,作为生育津贴差额补偿。

齐女士于10月产下一名男婴,公司把社保基金列支的生育津贴支付给齐女士。但齐女士产假结束后未返岗工作,公司认为其违反了协议,因此无需支付生育津贴差额。

齐女士诉至法院后,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按照约定支付齐女士生育津贴差额部分。

法官说法: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应享受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无权把该项权利变更为企业奖励,且附加“正常上班”的义务。用人单位把生育津贴和工作挂钩,这种规定和法律法规相悖,属于无效约定。

另外,依据2012年的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从90天增加到了98天;晚育情况,再增加30天;如果属于剖腹产等难产情况,产假还可以再增加15天。法定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也无权要求劳动者提前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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