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以及认为行政机关在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3月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生育保险2018-11-16李一老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以及认为行政机关在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3月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