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浙江省计划生育全面二胎新政策

生育保险2018-11-16李一老师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全文,浙江省计划生育全面二胎新政策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1月1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计划、财政、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药品监督、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各级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六条 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条例,并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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