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天津市居民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和流程相关政策问答
1、垫付医药费如何报销?
(一)受理审核
以家庭或行政村组织参保的城乡居民,在所属社区工作站或乡镇(街道)劳服中心申报垫付医药费;乡镇(街道)劳服中心负责受理、医药费清单录入、信息上传和报送申报材料等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完成审核支付工作。
以院校组织参保的学生,到所在区县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或学校申报垫付医药费;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或学校负责统一归集单据及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录入信息、报送申报材料等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完成审核支付工作。
(二)费用支付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应支付金额划入居民(学生)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对暂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在办理垫付医疗费用申报手续时,应同时办理结算账户开立手续。
2、垫付医疗费用报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参保人员在申报垫付医疗费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产前检查医疗费
1、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产前检查医疗费票据和明细。
(二)生育医疗费
1、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医学《诊断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出院记录》复印件;
3、生育医疗费票据和明细。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1、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医学《诊断证明》;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票据和明细;
4、绝育术后实施复通手术的需提供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复印件。
对于暂未领取或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对于代理人办理报销的,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须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出院记录》须加盖病案管理专用章。
3、如何补办居民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申报垫付医疗费前未办理生育登记的,应在申报医疗费的同时补办登记手续。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区县学生医保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补办材料,汇集后报送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