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产生的费用;
(五)除急救、抢救外,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六)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生育或终止妊娠的。
第十一条(就医结算管理)
参保居民在本市生育的,应当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应由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和个人结算。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制定医疗方案、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并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参保居民在异地生育的,在生育或终止妊娠之日起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的支付标准和有关规定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具体的就医结算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违规责任)
参保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支出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成都市查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市政府令第165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生育保险资金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政策调整)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对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政策做出调整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对本办法进行修改,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国家新的社保法今年7月1日起生效,由于人社部还未出台统一的指导意见,成都新的生育保险办法无法出台,因此从7月1日起暂停拨付工作
如何恢复拨付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相关政策的过渡期进行特殊处理,先按照老政策报销,等今后新政策出台后再补发差额。个体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拨付于12月1日正式恢复;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拨付工作将于12月8日正式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