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有哪些待遇相关规定解读(2)

生育保险2018-08-24李一老师

7、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多少天产假?

答:⑴生育顺产的为98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⑵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8、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如何计发?

答: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标准,按照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内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加权平均数计发。

按以下公式计算:

生育津贴标准=当年度1月份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对应的参加生育保险人数

9、女职工申领生育津贴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市内三区职工请于生产次月起1-15号,携带本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单位签章的《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生育津贴审批表》,其中,一胎的还需携带居委会出具的《生育一孩优惠政策告知单》(青岛市)、二胎的需要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指定银行的职工本人银行结算户账号(其中:市内三区企业职工提供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的账户均可,其他区职工按要求提供),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

10、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探亲或准假等外出人员如何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答: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但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探亲或准假等外出人员,到本级统筹区域外医院进行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范围内项目诊疗或生育时,参保职工应持本人申请、单位出具的外地诊疗或生育证明、社保卡、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一孩优惠政策告知单》)或《生育证》,到各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并领取异地诊疗介绍信。由接诊医院按要求填写并盖章,参保职工持上述诊疗介绍信和医院开具的费用收据到单位缴费所在区的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其中,患妊娠并发症或产时并发证的,还应出具诊疗或出院小结、双处方、费用明细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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