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实施工作,保障生育妇女的合法权益,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生育妇女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属于计划内生育”的条件,范围是:
(一)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的;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并经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
(三)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二、办理程序
“属于计划内生育”的妇女,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之前,应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程序如下:
(一)本市户籍生育妇女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到本人居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出具《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育妇女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委托他人办理时,除提供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三、需提供的材料
(一)生育妇女在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时,需提供如下基本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
2.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在本市居住的外省市生育妇女,还需提供本市居住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