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补发问题的最新解释

生育保险2018-08-18李一老师

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下发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针对女职工生育待遇重新进行了修订,我局已开发完成前期准备工作,自2016年5月1日开始执行,目前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咨询量很大,现就有关问题统一答复如下:

1.2012年4月28日(含)后生育的参保女职工,按照当时的政策享受到90天生育津贴待遇的,是否符合补发8天生育津贴待遇?

答:2012年4月28日(含)后生育的参保人员按照新政策未享受到98天生育津贴待遇的,如果在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期间未存在停保、转换身份、欠费等情况,将给予补发8天生育津贴待遇。

补领2012年4月28日(含)后女职工分娩8天生育津贴待遇所需资料:

1)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复印件;

2)《女职工分娩生育津贴申领表》(无单位人员不需加盖单位公章,本人签字);

3)《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需标明生育的第几个子女或出具生育第二个子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单位账号表》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尚未换发社会保障卡的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参保人员还需提供盛京银行卡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提示:首次申领津贴时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到晚育津贴奖励待遇的,补领时仍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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