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5月1日实施(3)

生育保险2018-07-30李一老师

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与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直接支付给参保职工。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用人单位不得截留;若该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高于发放的生育津贴的数额的,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新《办法》,生育保险待遇进一步明确,社保经办机构在生育保险的经办流程上进一步简化,特别在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与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的支付环节,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直接支付给参保人等举措,实现便民。“原来的话,这部分费用是要在生育后6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去申领的,现在的话,生育后次月就能通过社保卡金融功能支付给参保人”。

生育津贴分情况贴

——顺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标准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实行“皮埋”术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取“皮埋”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待遇

算给你看

李某和丈夫王某同在某单位工作正常参加生育保险并缴费,于2016年5月顺产生育一个孩子且符合国家晚育条件。按照新办法的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生育时该单位前12个月人均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除以30。即该单位2016年5月至2016年4月共12个月人均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除以30。假设其所在单位前12个月人均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为3000元,那么李某可享受顺产98天+晚育30天=128天,生育津贴为128×(3000÷30)=12800元。丈夫王某护理假10天,津贴为10×(3000÷3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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