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二:
应主动公开征收总额
超生罚款上缴国库,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条例》强调,落实收支两条线,确保全额上缴国库。为落实原《办法》关于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
《条例》还规定,征收决定一律由县级计生部门作出,不能再委托乡镇(街道)作出征收决定了。《条例》还进一步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
《条例》要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总额。
对话专家:
建议废除征收社会抚养费
吴有水,浙江律师。常年以来,其专注于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2016年7月,吴有水就曾分别向全国31个省(市、区)计生委、财政厅寄出快递,申请公开2016年度社会抚养费收支及审计情况,此后一系列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公众对社会抚养费的关注。对于此次《条例》所涉及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变化,他有怎样的观点?11月24日,吴有水接受了《法制周报》记者采访。
法制周报:你如何看待新《条例》?
吴有水:根据《条例》送审稿规定,不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资格被统一到了户籍所在地,征收主体也明确为:由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这将有效避免重复征收的局面,提高了政府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条例》送审稿还有一大亮点,就是 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未婚妈妈等非婚生育一胎的人,可以不用再交超生费了。
法制周报:你如何看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吴有水:我一直的主张是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目前,中国的人口所面临的不仅仅是数量的变化,更是人口素质、人口结构的亟待提高和优化,而这是无法通过罚款等强制性措施来进行调整的。
废除社会抚养费并不是放弃计划生育。当下的计划生育需要有一个新的解释,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民配合和政府强制执行,而应该是一个宏观的指导性计划。政府应该通过提供服务、信息咨询、政策诱导,让百姓自愿自觉地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