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余杭区生育保险办法新政解读(2)

生育保险2018-11-27李天扬老师

  新办法将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缴费期限从原连续缴费满6个月提高到连续缴费满12个月。对女职工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生育的,其生育保险待遇从缴费满12个月的次月起按规定申领。

  七、明确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

  新办法明确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由其配偶户籍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

  八、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办法

  新办法中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12月份参保职工的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除以对应人数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第一个月工资平均数口径计算。以天为单位计发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计算。

  如有疑问可登陆余杭劳动保障信息网站或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热线12333进行详细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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