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2)

生育保险2018-11-27三水老师

  细则还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增加享受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或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正常受孕生产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0天的生育津贴;怀孕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2天生育津贴。

7种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就医时应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长期派驻外地或出差、学习、探亲期间,需在异地实施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时,由所在单位和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异地或本级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管是急诊、急救还是转诊,都必须在3日内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细则明确七种情形不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用人单位参保处于中断状态或欠缴生育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行为,以及因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有第三方责任人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治疗不孕不育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实施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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