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支付依据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154号)、《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等相关政策文件。
第二条 适应范围与职责
一、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统称社保经办机构)和市社保中心委托的代办机构(以下统称社保代办机构)和参加北京市生育保险的单位及个人。
二、市社保中心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及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社保经(代)办机构的业务等工作;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管辖区内参保单位的具体经办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待遇支付项目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