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育保险(3)

生育保险2018-11-27李天扬老师

  第二十四条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独生子女父母,享受以下优待:

  (一) 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的,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是干部、职工或城镇失业人员,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 全部负担;城镇失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二) 在招工、招干,子女入托、入学、医疗,解决住房和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 属干部、职工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 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四) 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

  第二十五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干部、职工,退休金加发百分之五(按工资百分之百发给的除外)。无子女的干 部、职工退休金按本人工资百分之百发给。领取养老金的,按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无子女的农民年老丧失劳动力时,按《广东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的有关规定优先照顾。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的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优待办法。在招工、安排村镇企业工作,解决宅基地 ,扶贫等方面给予优先。积极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老有所养等问题。

  第二十七条 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家结婚落户,以及独生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妻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居住,享有与所在村农民同等待遇 ,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歧视。

  第二十八条 对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职工年标准工资总额的千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企业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计划生育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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