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内容是什么(2)

生活学习2018-12-25李一老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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