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改制进程中,对“4050”人员的优惠政策是享受3年的与国家共同按百分比负担社保,即例如以前个人缴纳社保每月要缴纳600多元,“4050”人员国家可以报销200多元,个人缴纳400多元,按照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同时,各地政府想方设法设置公益岗位解决这些人的“再就业”问题。
但是,由于“4050”人员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就业困难、家庭负担重,生存困难,已经成为弱势群体。建议国家修改和完善现行的退休政策,对这部分人员中的男同志实行提前5年退休政策,以解决当前“4050”就业难生存难问题。
下岗失业职工生存遇到的严峻挑战,他们“真穷、真苦、真可怜”的生活状况,却被完全忽视了。其原因,就是真相被一层层严严实实地掩盖着。鉴于此,简要反映有关情况并提出建议。
一、公有制企业改制对待职工的做法
地方公有制企业改制对于职工的处理,一般的做法是,除了少数工龄满三十年或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实现内部退休,每月可领取二三百元(各地有差异)的内退工资之外,其他人无一例外地被“买断工龄”,即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统一解除劳动合同。“买断职工工龄”一般是按原有企业留存资产和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工龄标准。各地政府部门把实际上与“裁员”区别不大的“买断职工工龄”,称之为“安置职工”。其实,众所周知,公有制企业民营化改制基本上没有安置职工,即并未重新安排就业。
在公有制企业改制过程中,原职工在政治上没有受到尊重,过于微薄的经济补偿,根本不足以真正补偿他们长期以来为国家现代化建设作出的贡献。
二、下岗失业职工的生活困境
公有制企业民营化改制之后,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除极少数符合内部退休条件的职工尚有生活保障外,其他职工全部失业。这些失业职工中,很小的一部分年轻、有技术、学历较高的人比较容易“再就业”。购买公有制企业的民营企业主一般是收购原国企最核心的有效资产,所需员工数量很少,因此原职工在改制之后的民营企业就业者所占比例很小,而且,一般情况是,在劳动强度增大、劳动时间延长的情况下,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与在原公有制企业相比,反而有所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