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户口迁入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批。凭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办理准迁和迁入手续。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处的,在办理整户迁移时,需提供结婚证。贷款购房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核实可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和银行贷款证明申请办理;持有公有住房使用权证、军产房屋使用证、已实际履行的购买房屋合同、回迁房屋分配证的,凭各种缴费一年以上的票据(至少三种,如:水、电、煤气、供暖、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等)、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办理准迁和迁入手续。
十四条 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入,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
(一)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报到证》或《派遣证》、接收单位落户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二)毕业生户口在原籍的,凭《毕业证》、《报到证》或《派遣证》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后,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三)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单位、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迁移证》、学校出具的《未分配证明》和《毕业证》办理落户手续;对回原籍落户、但因父母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在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落户的,毕业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凭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户籍迁出证明和父母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更改《户口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
(四)毕业多年、本人仍在本省就业的,凭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毕业证》、“三险证明”(六个月以上的“三险一金”缴费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就业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五条 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入,凭省、市(州)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接收单位落户介绍信、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六条 录(聘)用公务员户口迁入,凭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或《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工作单位落户介绍信、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户口迁入的,由市(州)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受理审批。(一)异地引进的人才,人事代理单位(指与市、县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的单位)接收的各类人才,凭相关证书、单位证明办理准迁和迁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