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呼和浩特市社保缴费基数公布,呼和浩特市社保基数调整及计算方法
2018年呼和浩特市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一览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消息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缴费基数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全区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641元,呼和浩特市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57元。以此为依据,首府确定了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据了解,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以本人发放的工资总额或薪金总额计算,可参照本人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包括各项补贴、奖金等)的月平均工资(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12)来确定。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5257元的60%的,按5257元的60%核定缴费基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5257元的80%的,按5257元的80%核定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5257元的60%的,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5257元的80%的,但低于5257元的300%的,据实核定缴费基数。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5257元的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基数。失业保险以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据实核定。
对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单位的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缴费月份的参保职工人数进行核定,企业单位月缴费基数低于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的,按照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企业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5641元的60%的,以5641元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5641元的300%的,以5641元的300%为缴费基数。
此外,首府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续保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5641元的60%,80%,100%,200%和300%确定五个档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续保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按照统筹地区规定,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