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长期缴费,对缴费超过15年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多缴费1年,其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自起,对选择100-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政府为参保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缴费补贴和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设区市,县(市)、区按1∶1∶1的比例分担,省财政直管县(市)所需资金设区市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
鼓励县(市)、区政府为长期缴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和重度残疾人适当增加政府补贴金额,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四、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五、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在中央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自2015年1月起,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加省级基础养老金5元,由省财政全部负担。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地方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原已增加地方基础养老金的,在省级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后,原则上不予冲抵。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基础养老金适时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但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2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