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艰苦边远地区类区按省政府云政发〔2006〕19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各州、市于2017年8月底完成兑现工作,并按附表要求将调整兑现情况汇总后,于2017年9月11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和省社会保险局(传真:0871—67195815)。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社保政策2018-07-03王新老师
(二)艰苦边远地区类区按省政府云政发〔2006〕19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各州、市于2017年8月底完成兑现工作,并按附表要求将调整兑现情况汇总后,于2017年9月11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和省社会保险局(传真:0871—67195815)。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