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甬政办发〔2008〕131号和甬总工〔2008〕186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市及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市及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企业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16年的,按2016年水平确定。
(四)2017年4月30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企业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企业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五)企业离休干部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来源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力争在2017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7月25日
文件原文:关于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tif
咨询电话:
政策解读:政策解读
一、调整范围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为我市2017年4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