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2)

社保政策2018-08-31王华老师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1、不符合国家、省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

2、不符合本市生育保险就医管理规定的;

3、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

4、应当在其他保险或者其他赔付责任范围(如兼有人身伤害、交通事故等致害方)支付的;

5、自行购买避孕药、避孕工具等的;

6、诊治不孕症和胚胎移植的;

7、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

8、因医疗事故发生的相关费用;

9、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10、国家、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后失业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