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标准
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
1.剖宫产:3300元,难产:2300元,顺产:2500元;
2.7个月以上引产:1200元;
3.4个月以上至7个月以下小产:800元;
4.2个月以上至4个月以下流产:300元,2个月以下流产:250元;
5.女职工正常生育(剖宫产、难产、顺产)的产前检查费 一次性包干150元;
6.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费用一次性包干50元;
7.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一次性包干30元;
8.采取宫内节育器或绝育手术避孕失败而引起的终止妊娠费用一次性包干300元(含取环费用);
9.实施绝育手术的费用一次性包干800元。
报销范围
1.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参保单位为其正常足额缴费已满12个月及以上,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
2.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参保单位为其正常足额缴费已满6个月不足12个月,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3.上述生育保险正常足额缴费不计算补缴时间,中断生育保险缴费记录的,从最后一次中断后开始正常足额缴费时起计算连续缴费时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生育保险待遇不予支付
1.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女职工未办理《生育手册》
3.未到指定医院分娩
4.未到指定医院分娩
5.3个月内未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相关手续的
报销材料
产前检查:
1、生育服务证(生育证)或计划生育部门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出生证(小孩)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孕妇)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