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从事广告活动经营主体资质要求
1、统一取消《广告经营许可证》
于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新《广告法》删除了原《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从事广告经营应办理广告经营登记”内容。具体到本次《规定》,亦明确国家工商总局于2004年11月颁布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对广告经营实施“行政许可制”)于2016年12月1日同时废止。显而易见,广告经营主体在从事广告经营活动之前,已无需再事先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但应注意,在申请登记的业务经营范围中须含有“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业务”。
2、负有广告发布登记义务的三类广告经营主体
虽然取消了广告经营行政许可,但因“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这三类主体因属大众传播媒介且影响力大,立法意见仍为应对其发布广告行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强化责任。目前,《规定》提及的广告发布登记法定义务与责任并不适用于网络媒体平台运营主体。
结语: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出台后,工商总局对于广告发布的管理思路逐步清晰,总体上来看,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为广告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更多便利,有利于传统广告媒体与互联网广告一并共享广告业发展的新成果。但简化行政审批并不意味着无法可依,并不意味着可以擅自从事违法广告活动,无论是传统媒体、户外媒体还是互联网渠道,工商部门对所有媒体的广告发布活动均有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规范和管理。期待在完整体系的规范和监督下,广告行业能够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89号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2016年11月1日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发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