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陕西省社保转移流程

社保政策2018-08-13李一老师

陕西西安:社会保险异地转移接继问题

在陕西省以外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转入陕西,转移的金额包括12%的统筹基金和8%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文件规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陕西后,要及时到有关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如果有工作单位,请将个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资料递交到单位社保经办人或人力资源部门即可,没有工作单位,可到西安的人才市场或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联系接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191号),明确城乡各类流动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拨,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由于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具体转移接续相关事宜请到当地人社部门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咨询办理。

单位、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转往省外时,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失业保险费不移转。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迁转证明。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60日内持证明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按转入地经办机构的缴费基数,自转出地停止缴费的当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跨省迁转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失业保险费也一同转移。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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