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如何确定?
按照《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规定,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基本工资,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或绩效工资,比照原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分类确定;津贴、补贴、资金等工资待遇,按同等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资金等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11、中央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对安置政策有何调整变动?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军龄条件恢复为20年;
(2)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
(3)在安置地区去向上,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夫妇同为军队转业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进一步放宽了安置地区选择条件;
(4)将安排在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随调配偶的适应期,从2年提高到3年。
12、《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对安置政策有何调整变动?
(1)接收安置计划更加详细明确。要求各接收安置部门和单位要“明确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具体岗位或岗位的行政、事业、企业性质”,这在以往的政策规定中是没有的。
(2)考试考核办法更加统一规范。文中提到“考核量化赋分标准应在全省范围内相对统一”、“考试工作应由省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组织”,这两个统一,对提高考试考核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防止和纠正工作中的不正之风都具有积极作用。
(3)重点安置对象持续“凸显”优待。再次强调师团职的重点安置和功臣模范、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军转干部照顾安置。
(4)“三个制度”提升计划安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文件明确提出要建立安置信息发布制度,工作进展通报制度,考试考核结果公开制度,这对促进安置任务落实和工作规范运行具有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