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人员需提供相应证明资料至市社保局个体处经办窗口办理“原标准”审批手续。
其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原企业职工,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达到40、50人员需提供身份证;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低保证及低保领取存折;残疾失业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残疾证;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需提供户口簿及街道证明;失地农民需提供“征地协议”和乡镇证明;困难厂办大集体职工个人续保人员,需提供本人人事档案;本人或配偶、子女为重大疾病人员,需提供户口簿及《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重大疾病申报审批表》;服过兵役人员、有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或有过服刑劳教经历的人员,需提供本人“人事档案”,其中服刑劳教人员需同时提供法院“判决书”等资料;领取失业金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