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社保缴费基数新规定 (3)

社保政策2018-08-18王华老师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4、单位发放给本企业职工的工资,不论是否在福利费或其他项目中核算。

(二)住房公积金问题

按照《通知》第五条“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十五)款“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此处不列入缴费基数的“住房公积金”,系指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缴存,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国家规定标准: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个人实际缴存比例不超过12%。

对单位实际缴存基数和比例均不高于上述国家规定标准的,按实际缴存数额计算允许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对单位超过上述国家规定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要将超过部分并入缴费基数,征收社会保险费。

(三)出差补助、误餐补助问题

《通知》第五条“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六)款的“出差补助、误餐补助”,特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已部分;因实行住宿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已部分”,对这两部分可依据合法票据按标准据实扣除。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征收社会保险费。

《通知》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作为企业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Ο一Ο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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