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低保户标准及申请条件规定(全文) (5)

社保政策2018-07-25王华老师

(二)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职工遗属收入,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当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三)从事相对固定职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其中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比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法提供证明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五)在就业年龄内因病或因公(工)致残,丧失全部或大部分劳动能力,且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经县级以上公(工)伤鉴定机构鉴定,并持有残疾证的,按其实际收入计算。

(六)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法提供证明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七)种植业、养殖业、捕渔业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的成本后计算收入;对家庭中有自谋职业且有相对稳定收入的人员,在其收入无法准确核定时,可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收入;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计算收入。

(八)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九)对实现就业的申请家庭进行收入核算时,可酌情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

(十)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以下简称“供养费”)的按下列方法计算:

1.被供养人与供养义务人之间若有供养协议、裁决或判决,且供养义务人有执行能力的,按相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确定的供养费计算被供养人的供养费收入。

2.供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月标准2倍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

3.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月标准2倍的,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2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

(十一)因征地、拆迁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费的计算:

1.因征地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城乡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一次性安置补偿费÷(家庭人口数×当地城乡低保标准)〕,该家庭不予享受城乡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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