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起,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2006—2009年,分别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为本人当年缴费基数。从2010年1月1日起,全省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规定,享受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缴费基数。
8.失业保险费的费基和费率
失业保险费由单位、职工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其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9.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基和费率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10.工伤保险费的费基和费率
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11.生育保险费的费基和费率
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湖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意见》,生育保险按单位工资总额的0.5%~1%缴纳,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1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凡具有我省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政府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个人缴费的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中央财政按此标准对中西部地区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一半。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统筹地区负担不低于1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