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某、秦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先后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久前,桂林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符某、秦某等人明知自己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提供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及支付金钱给当时的市社保局工作人员,通过更改年龄或者虚构从事特殊工种等形式办理退休手续。在违法违规获得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资格后,领取了基本养老保险金,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符某、秦某等人以此种方法骗取国家养老保险,主观上存在故意,且该行为已被生效的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2013)雁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确认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自始至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市社保局作出停发符某、秦某等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仅是对其违法行为的制裁,也是保护国家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故市社保局停发上诉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