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应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怎样计发
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新人”),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改革前缴费年限(即视同缴费年限)与改革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职业年金待遇之和低于按改革前退休费计发办法(简称老办法)计发的待遇的,按照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
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