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改革方案(2)

社保政策2018-11-05李天扬老师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按计划,今年我省将出台职业年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建设省级的信息平台,统一全省数据。2015年至2017年,出台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之间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并做好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计发办法

新人缴费累计15年按月发养老金

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退休时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基数+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基数→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中人”有10年过渡期改革后待遇不降

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10年过渡期:为确保“中人”改革后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中人”退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具体为:

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

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过渡期后退休的工作人员:执行新办法。

老人老办法:去年10月前退休按原标准

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人员:继续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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