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养老金三支柱改革背景下的新挑战(3)

社保政策2018-08-24三水老师

4、第三支柱面临的挑战在于体系设计

当前,中国第三支柱面临的挑战是在一张白纸上如何画出美妙的图案,既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又吸取国外经验教训,符合国际惯例;同时,还要跳出一个个小框框,站得更高一些,看得更远一些,将其作为税制改革和国家福祉的一个组成部分,纳入一揽子顶层设计之中。基于这些维度的考量,第三支柱的制度设计思路似应有这样几个要点。

第一,应从产品管理转向账户管理,通过个人账户进行交易。

从法理上讲,对免纳、减征或延迟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项目均应由“个人所得税法”做出规定,即使几十年后领取养老金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纳税主体依然是“个人”,而不是“产品”,因此,“延税”意味着建立一个“跨期”的养老纳税体系,这个体系的最佳方式便是引入个人账户系统,由此建立起一个社会诚信体系。从终生记录的角度看,在缴费人长达几十年的连续供款过程中,保险产品或保险公司如果作为终生交易记录和纳税跟踪载体,就显然不如建立个人账户系统更稳定和更方便,跟踪产品实现退休后纳税几乎难以办到,而追踪个人账户则是可行与可靠的,因此,个人养老账户系统应成为社会诚信系统的一个载体。从便携性上讲,如果把个人终生交易记录绑定在产品上或机构上,不利于缴款人在劳动力市场自由流动,在频繁变换职业或岗位时将会受到限制,缴费人也不利于在不同机构和不同产品之间进行转换,“用脚投票”的市场原则受到束缚,不利于建立竞争规范的保险市场制度。从产品范围上讲,缴费人可以根据个人的风险偏好,通过账户购买任何保险产品,不受限制。例如,从传统险、分红险,到万能险、投连险,均在“保险产品超市”中进行购买,并且可以转换产品,转换公司,也可同时购买若干进行组合。从上述四个角度看,所谓“延税型养老保险产品”,实则为延税型个人养老账户,只有通过它才能进行契约型交易活动,只有在退休“出来”时才予以课税。在保险行业试点期间,四个产品范围可先从传统险和分红险开始,逐步向万能险和投连险扩大。

第二,个人账户既可为保障型,也可为资产型,由账户持有人做出决定并进行选择。

保障型账户即指可以通过它购买保险产品的交易型、契约型的账户,资产型指投资型和信托型账户。个人养老账户实则资产账户,养老资产也是财富管理的一种方式,并且在大资管时代是一个重要的资产管理行业。账户持有人作为投资者,可通过个人账户对信托型产品进行投资,这样个人账户系统便成为EET型个人养老产品的主要市场投资者。投资与资产型产品主要包括两个系列产品及“生命周期基金(目标日期基金)”和“生命特征基金(目标风险基金)”,账户持有人可在“投资型产品超市”上根据个人的风险偏好进行选择。从这个角度看,中国建立的个人养老账户实际上既有美国“个人退休账户”(IRAs)的优势,又有中国的本土特征,兼具契约型与信托型两种功能特征的选择与转换,既可作为购买保单的交易型账户,又可转为基金投资的资本化账户,适用于不同层次的社会需求和不同群体的风险偏好。同时,又可充分调动资本市场各个金融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个人养老账户系统提供多样性和差异性的投资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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