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理单位在作出人事处理复核决定前,复核申请人提出撤回复核申请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受理单位作出书面终结复核决定(见附件7)的,加盖受理单位公章后送达申请人。
三、申诉、再申诉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申诉、再申诉的,应当自收到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申诉申请书》(见附件2),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受理单位应当场出具《收件回执》(见附件3)。
(二)受理单位在接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交的申诉、再申诉申请后,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见附件4和附件5),加盖受理单位或申诉公正委员会公章后送达申请人(见附件13)。
决定受理的,还应当向被申诉方送达《应诉通知书》(见附件14)。
(三)受理单位在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申请人申请申诉、再申诉的事项,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事业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调查,作出申诉、再申诉处理决定,并制作《人事申诉处理决定书》或《人事再申诉处理决定书》(见附件8和附件9),加盖受理单位或申诉公正委员会公章后,《人事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原处理单位,《人事再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诉受理单位和原处理单位(见附件13)。
(四)受理单位在作出人事申诉、再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诉、再申诉申请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受理单位作出终结申诉、再申诉处理书面决定的(见附件7),加盖受理单位或申诉公正委员会公章后,终结申诉处理决定送达申请人和原处理单位,终结再申诉处理决定送达申请人、申诉受理单位和原处理单位(见附件13)。
(五)在受理申诉、再申诉时,因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应填写《延长申诉、再申诉审理期限申请》(见附件10),并载明以下内容:案件编号、申诉人、人事处理单位、申诉处理决定单位、案件请求事项、延期原因、主管领导签字。
经批准后制作《延长审理期限通知书》(见附件11),加盖受理单位或申诉公正委员会公章后送达申请人、被申诉方(见附件13)。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复核申请书
2.申诉申请书
3.收件回执
4.受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