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人账户规定
以参保人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和政府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4缴费方式
城乡居保费原则上按月缴纳,如经济许可,也可选择按季或年的方式缴纳,每次最长能缴纳未来1年的养老保险费。
5补缴规定
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以下二种情形可以补缴:
(1)对于2012年8月至2016年12月前未参保缴费的年限,参保人可在2016年12月前补缴完毕,逾期不再补缴。
(2)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月缴费,并享受对应的政府补贴,逐月缴费至65周岁仍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温馨提示
以下三项业务,参保人须在2016年12月前申办,逾期不再受理:
●对2012年8月至2016年12月未缴费的年限,需要补缴的。
●2012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领取养老金,需要一次性提高原缴费标准的。
●领取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金,需要转按城乡居保办法缴费并享受待遇的。
6提高原缴费规定
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但政府补贴未达到21600元的参保人,下列两种情况可以提高原缴费标准:
(1)2016年12月后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不能继续缴费的,可在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前一次性提高原缴费标准,不超过原缴费时规定的最高缴费标准,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差额。
(2)2012年8月至2016年12月前领取养老金的,可在2016年12月前一次性提高原缴费标准,不超过原缴费时规定的最高缴费标准,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差额。
7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的条件
参保人领取养老金必须同时满足年龄和缴费年限条件,见下表:
领取养老金的 年龄条件 | 参保人群 | 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 | |
累计缴费年限 | 领取养老金 | ||
一般情况:60周岁。 城镇户籍女性居民过渡情况:2012年8月时年满54周岁,应缴费至年满56周岁;2012年8月时年满53周岁,应缴费至年满57周岁;2012年8月时年满52周岁,应缴费至年满58周岁;2012年8月时年满51周岁,应缴费至年满59周岁。 | 2012年8月 已满60周岁 | 选择不缴费 | 基础养老金 |
选择趸缴不超过15年 |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 ||
2012年8月时距离领取养老金不足15年 | 累计年限达到2012年8月时至其领取养老金年龄期间的月数 |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 |
累计年限少于2012年8月时至其领取养老金年龄期间的月数 | 没有基础养老金,只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 ||
2012年8月时距离领取养老金超过15年(含15年) | 15年或以上 |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 |
少于15年 | 没有基础养老金,只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