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社保卡禁用兑换现金或变相提现(2)

社保政策2018-06-06三水老师

社保卡为密码卡,持卡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启用密码功能。社保卡密码可以通过社保卡服务网点进行密码修改或重置。社保账户密码仅在定点门诊和定点药店刷卡结算时使用。定点医药机构应无偿向社保卡持卡人提供密码修改、卡金查询等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持卡人合理的刷卡要求。严禁为持卡人兑换现金或变相提取现金,严禁以就诊卡、会员卡、积分卡等形式转移、套取个人账户资金。

非本人持卡消费需登记身份证

我市对社保卡在定点药店消费金额有要求,此前我市规定,持卡人在定点药店和定点门诊一次性刷卡消费药准字类药品超过200元(含200元)的,刷卡消费药准字以外的其他医疗用品超过50元(含50元)的,定点单位应认真查验持卡人的身份证件并登记相关信息。核对身份的方式是查验身份证,我市早已开始更换新社保卡,上面有持卡人的照片和身份证号信息,因此本人刷新社保卡的不用再掏身份证。新规执行后,刷卡额度依然有限制,这项规定将在社保部门与定点机构的协议中注明。

新规要求,持卡人在定点药店和定点门诊刷卡消费时,定点单位应认真查验持卡人是否为社保卡所有人。非本人或难以确定持卡人为社保卡所有人的,定点单位应登记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联系方式。登记内容应包括:持卡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发证机关和有效期等。定点单位因未认真查验相关证件或未按规定登记持卡人信息给社保卡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定点单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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